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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野鸡、野兔是否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22/9/16
 
 

食用野鸡、野兔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野生动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多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此外,还有一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三有”动物(也有称之为三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属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受近年来“鹦鹉案”等重大案件的影响,对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犯罪,大家并不陌生。但是,对于非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野鸡、野兔等,是不是就可以放心猎捕、买卖和食用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都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习俗,民间普遍认为,野生动物更加营养、美味,食用野生动物也更能彰显身份、地位,因此,食用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为了人类莫须有的虚荣心,不少野生动物付出了“身死族灭”的惨重代价。当然,这也不断反噬着人类,既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恶化,也带来了巨大的公共健康隐患。据研究表明,SARS、MERS和尚在流行的新冠肺炎等传染疾病都不排除与食用野生动物有密切关系。


2020年2月24日,在新冠肺炎爆发伊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根据该决定,一方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另一方面,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的设立,扩大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首先,本罪的保护对象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也不限于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而是将所有陆生野生动物都纳入本罪的保护对象,也就是说,即便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买卖、运输野兔、野鸡等生活中常见的野生动物,也有构成犯罪的可能。当然,对保护对象也做了两个限定,一是只限于陆生野生动物,而不包括水生野生动物;二是仅包括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而不包括人工饲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具有食用的目的。这是本罪的立法动机之一,也贯彻了全面从严禁食野生动物的要求,打击了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对于以药用、试验等目的,则不构成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以食用为目的”,应当综合涉案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征,被查获的地点,加工、包装情况,以及可以证明来源、用途的标识、证明等证据作出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食用为目的”:(一)将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餐饮单位、饮食摊点、超市等场所作为食品销售或者运往上述场所的;(二)通过包装、说明书、广告等介绍相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食用价值或者方法的;(三)其他足以认定以食用为目的的情形。


再次,构成本罪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情节严重”:(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zui新的法律,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任何类型的陆生野生动物,都有构成犯罪的可能。野生动物不一定营养、美味,也不一定能彰显身份、地位,反倒有可能将人“送进去”。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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